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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暖气片不热,采暖费能否退款

  自10月15日起,呼和浩特暖气片集中供热正式供热,已经过去两周时间,然而,由于供热管道被挖断、锅炉房拆并整合、供热管道跑水等原因,导致首府部分小区至今还没有热起来。让这些小区的居民很郁闷:“交一样的钱,我们小区就晚热好几天,没热起来的这几天采暖费能退吗?”关于呼和浩特暖气片不热退供暖费相关问题,森拉特小编进行了整理汇总。

  一、居民:无暖时的采暖费不能白交

  巴音巴什小区:去年晚供热70天

  “2016年,供热晚了70天,这一部分费用理应退还,现在业主该找谁讨说法,多收取的费用何时才能退到业主手中?”18日,赛罕区西把栅巴音巴什小区的业主反映,去年全额缴纳了采暖费,但暖气晚了70天才供上,不知多交的采暖费何时才能退还。

  随着采暖费收缴工作的展开,部分小区业主在收费退费上遇到各种问题。18日,赛罕区西把栅巴音巴什小区业主王先生反映,去年,小区是靠前年正式采暖,采暖费由小区物业公司代收。当年10月15日物业通知业主缴费,缴费结束后,本应该正常供热,但一直迟迟未供。据说因小区内管网施工,还未和供热企业正常对接等问题,延迟正常供热。直到12月25日,小区才正常供热。业主多次找物业询问推迟供热一事,当时物业公司表示,多缴费用将于之后退还给业主,但到了今年采暖费缴纳时,退费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王先生拿出去年缴纳采暖费的收据。王先生有两套房,一套房的采暖费为2762元,一套房的采暖费用为2573元,共计5335元。按照王先生的算法,供暖延迟70天,共计需要退费2074元。

  到了今年采暖费收缴的时候,物业通知,业主可以直接去呼和浩特市城发第四供热收费所缴纳采暖费。王先生到呼和浩特市城发第四供热收费所缴费,并提出去年退费的问题。当时,呼和浩特市城发第四供热收费所的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去年该供热企业是如期正常供热,至于什么原因导致延期,需要找物业公司询问情况,对于费用,谁收取,退费就由谁负责。

  如今,王先生说,他所在的这栋楼和隔壁楼有上百户业主,现在大家对退费一事有争议,希望物业公司尽快给予答复。

  对此,巴音巴什小区的物业公司内蒙古和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物业部负责人唐文琴表示:“巴音巴什小区于2016年9月中旬正式交工,交工后,物业入驻。去年小区住户入住率不高,物业当时也在积极和供热企业协调对接,对接结束后并入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大网,正式供热是12月25日,期间有70天未正常供热。涉及这70天的供热退费问题,我们主管部门已经向物业公司和巴音巴什小区房地产公司打了详细的申请报告,目前正在进行核算。”唐文琴还说,退费问题涉及巴音巴什小区800多户业主,需要根据业主的房屋实际面积和具体缴纳费用,进行详细核算,核算结束后才可以根据业主实际情况进行退费,预计本月底解决。

  二、律师:未如期供热属于违约

  当供热纠纷发生时,无论是供热单位还是作为直接采暖用户的业主,都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纠纷,依法维权,以免双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表示,对于业主,如果采暖费已经全额缴付,供热单位没有如期供热,供热单位就属于掐头去尾式供热。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用户与供热单位就供热期限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供热单位未按时履行供热义务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给予用户相应的经济赔偿。”的规定,从10月15日正式供暖到次年的4月15日结束,供热单位晚供或早停,都属于没有如期供热的违约行为,供热单位应该按照采暖费的平均值退还采暖户;采暖用户可以要求减少相应费用。

  苗荣盛表示,因供热单位未按时供热给采暖用户造成的损失,经过查证属实并有相应证据证明,供热单位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采暖用户可以就供热单位没有按时供热的事宜先与供热单位进行交涉;交涉未果的向当地供热办公室进行反映。如果较终还不能得到相应的解决办法,采暖用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供热管理条例:按延迟天数退费

  供热没有如期到来,或者供热后连续多日停暖,这期间的采暖费能退还吗?

  森拉特了解到,2016年新修改的《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做出如下规定: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并同时报告供热监管部门。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或者累计停热七天以上的,按停热天数退还热费,并赔偿用户因此造成的损失。抢修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障供热设施的安全。对于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第六款明确,违反第三十八条靠前款、第三十九条规定,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恢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据呼和浩特市公用管理局供热科工作人员介绍,虽然《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对连续停热退还热费做了规定,但是有个前提,造成未供热的原因必须是供热企业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用户晚供热,供热企业应当按天退还用户交纳的采暖费。比如:居民采暖费已经按时交齐,打压正常,小区内管道也没有问题,但供热企业未给予及时打开阀门,造成供热延期;供热企业由于自身的供热主管网出现泄漏或锅炉等供热设备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停热和供热不及时。反之,如果是用户所在小区内部出现问题,比如小区管道在打压或供热时出现跑冒滴漏,或用户缴费不及时等原因造成小区无法正常供热的,这种情况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