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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暖”后也须缴纳供暖费吗?

2017-11-03

  关于北京地区参考《北京市居民供暖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

  北京用户申请关停暖气获得批准后,也并不能像想象中的那样“全额免缴供暖费”,而是还要向供热单位支付按面积计费的供暖费总额的60%,根据小区情况不同,每平方米每季价格,从18元到30元不等。

  “停暖仍需缴60%暖气费”的适用有其限制条件,只有在用热人与供热人签订供暖合同且用热人所居住房屋符合停暖条件时,供暖单位方可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向用热人收取停暖期间的费用。

  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事实供热采暖合 同关系下,用热人与供热人并无关于停暖收取不高于每个采暖季“采暖费总计”的60%的约定,也就是说不需要履行停暖仍交60%暖气费的约定,具体基本费 用的数额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后确定。

  《北京市居民供暖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是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性文本,适用于 北京市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发生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如果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照上述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则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应受到上述合同内容的约束。

  关于天津地区需参考《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5条规定:

  天津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借鉴我国北方许多城市收取损耗补偿费的做法,市建交委会同市发改委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了《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暂停供热用热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由于供热系统的特殊性、复杂性,每个用热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停热对整个系统的运行工况是有影响的,还会影响其他用热户的用热效果。二是,供热系统建设具有区域性,无论用热户是否用热,都要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理,维修和管理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用热户交纳的热费(或补偿费),这样才能保障供热设施的完好和供热单位的生存发展。三是,现行供热成本中,包括按用热负荷占用的固定成本和按供应热量的可变成本两部分,其中固定部分成本占供热成本的20%以上。固定成本主要考虑供热设施的折旧、维修以及建筑公共部分耗热,尽管与用热户是否用热没有直接关系,也须有这部分投入,其费用应由全体用热户分担。变动成本是指部分水、电、燃料等费用,用热户暂停供热后,只是减少了变动成本的支出,固定成本中的人工、维修、折旧等费用不会因某些用户暂停供热而减少。

  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情况: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第九条规定:本市城镇户口的低收入家庭,凭《天津市较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求助卡》或《天津市低收入家庭价格补助领取证》和所属区、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本市城镇户口的无工作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凭《天津市定期补助人员证》、《天津市定期抚恤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和所属区、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 第十条规定:用热户较停热的,可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